「日本要全面禁止外国人买房」——这条消息在微信群里炸开锅,我也在朋友圈看到了截图。赶紧搜了一下,越看越慌:自民党和维新的联立政権合意书、土地取得规制法案、千代田区"5年禁售"……一条条,看起来都指向同一个方向。
但真相是什么?法案还没提交国会,更没有成立。已经买了房的你,不会被没收;持有永住権的你,新规案里写明是保护对象。在恐慌之前,我们先把「已经发生的事」和「还没发生的事」分清楚。以下以2026年5月时点的确认信息为基础,逐条解析。
· 已在日本购买不动产,担心「会不会被没收」的在日华人
· 持永住権、正在考虑买房的华人家庭
· 持技人国、経営管理等就劳签证,想了解自己的风险等级
· 中国本土资金有意向投资日本不动产的高资产层
· 想看懂法案实际进展、不被社媒截图误导的读者
本文以2026年5月时点已确认的法规、政府发表及国会记录为基础。法案审议状况随时可能变化,涉及个别资产判断的事项请务必向弁護士・行政書士或相关官署确认最新信息。
那条让群里炸锅的消息,究竟从哪来?——事件起点的正确解读
2025年10月20日,自由民主党与日本维新の会签署了联立政権合意书。其中的一段文字,是这场讨论的源头:
「在令和8年(2026年)通常国会,策定强化外国人及外国资本土地取得规制的法案。」 ——自民党・日本维新の会 连立政权合意书(2025年10月20日)
这里有三个关键词需要拆开来看:「策定」不是「提出」,更不是「成立」。"策定"在日语行政用语中仅指"制定方针/起草法案",而非法律已经通过。合意书里连具体条文的草案都没有,更没有明确"外国人一律禁止买房"的字眼。
随后,2026年1月23日,「外国人的受入れ・秩序ある共生のための総合的対応策」经閣議決定,明示"令和8年夏天汇总骨架"。2026年3月4日,「外国人による土地取得等のルールの在り方検討会」第1回正式开幕,第2回在4月9日召开,第3回在4月30日召开。截至2026年5月,检讨会仍在研究阶段,法案文本尚未向国会提出。
「法案策定」≠「法案提出」≠「法案成立」
2026年通常国会会期至6月中旬结束。骨架汇总预计在2026年夏,因此实质性提出时期蓄然性最高的是2026年临时国会或2027年通常国会。现在的讨论不是"法律已定",而是"正在研究要不要立法、怎么立法"。
那么,千代田区"5年禁售"又是怎么回事?2025年7月18日,千代田区长樋口高顕向(一社)不動産協会提交了一份要请书,希望对容积率緩和等公的支援を受けた新築マンション限制转售5年。但这份要请并无法律约束力——不動産協会以「侵犯私有财产处分权」为由明确表示反对,未采用该方案。行业独自对策(登记及购买棟数上限、购买合同严格化)已于2025年11月25日公表,转售禁止强制措施并未包含在内。
2026年5月时点:
· 「外国人买房全面禁止」的法律→不存在,法案尚未提交国会
· 千代田区5年转售禁止→不具法律约束力,不動産協会未采用
· 已经买了房的你→现行法律下无任何没收风险
· 永住権持有者→政府・检讨会均明示为保护对象
已经决定的事:4项正在落地的制度(不是法案,是现实)
虽然"全面禁止买房"的大法案尚未成形,但政府已经悄悄推进了4项具体制度。这些不是"打算做的事",而是已经或即将施行的现实。在讨论法案风险之前,先搞清楚这4项已定事项对在日华人意味着什么。
| 制度 | 施行时间 | 核心内容 | 对在日华人的影响 |
|---|---|---|---|
| ①国土利用計画法施行規則改正(第1弾) | 2025年7月1日 | 一定规模以上土地买卖的事后届出书中,新增取得者国籍(个人)或设立准据法国(法人)记载义务。市街化区域2,000㎡以上等 | 届出内容追加国籍栏。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仅限行政信息掌握 |
| ②国土利用計画法施行規則改正(第2弾) | 2026年4月1日 | 法人取得者须追加申报①代表者国籍、②役员过半数的同一国籍、③议决权过半数的同一国籍 | 以法人名义购买时,实质支配者国籍被掌握。隐蔽架构难度上升 |
| ③外為法政令改正 | 2026年4月1日 | 非居住者的不動産取得报告义务从「事业目的」扩大至居住目的取得。取得起20日以内,向日銀报告 | 中国本土居住者(国籍无关)在日购房须20日内报告。永住権持有的在日居住者不受影响(居住者=在日居住实态者) |
| ④不動産登記时的国籍申告义务化 | 2026年度中(法務省管轄) | 登记申请书追加国籍栏,须提交护照等国籍确认书类。登记簿上不记录国籍,作为行政内部信息保持 | 购买登记时须出示护照。个人信息不对外公开,合同效力无影响 |
关于③外為法改正的免除规定:本人・家族・従業員的居住用或事务所用取得可能有报告免除规定,但一次省令的细节截至本文执笔时未经完全确认。具体适用范围请参阅財務省・日本銀行最新省令。
这4项制度的共同特征是:「掌握信息」而非「禁止买卖」。政府正在构建一套覆盖全国的不動産取得国籍可视化体系,但取得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不受影响。届出违反和申报违反的罚则(6月以下懲役或100万円以下罰金)主要针对信息隐瞒,不是买房行为本身。
还有一项重要制度已于2025年10月16日施行——経営管理签证要件厳格化。资本金从500万円提升至3,000万円(6倍),同时追加常勤职员雇用、日语能力等要件。这与"买房禁止"并无直接关联,但对"用経営管理签证+不動産购入换取在留资格"的操作影响显著,详见后续章节。
我的房子会被没收吗?——既購物件・永住者关于法律保护的明确解答
这是在日华人社区中问得最多的问题。答案很清晰:不会。理由涉及三个层面的法律保障。
- 日本国憲法第29条(財産権保障):财产权受法律保障,「正当补偿」以外不得收用。已取得的不動産所有权属于核心财产权,无正当补偿的剥夺在宪法上不被允许
- 日中投资协定的收用补偿条项:日中两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明确规定,对对方国民财产的收用须附补偿。单方面没收在国际法层面亦不具合法性
- 政府草案(2025年12月)の明示:检讨会参考的政府内部草案明确写入"新规制原则不溯及既存登记"。即便将来新法成立,已买入物件不在遡及対象内的方针已被明示
连立合意书也好、检讨会的议论也好,讨论的都是「未来新规取得的规制方式」,而非对既存所有权的回溯剥夺。宪法・国际法・政府方针三重保障使得"没收已购物件"这一场景在现实中基本不可能实现。
唯一值得关注的例外是:已有の重要土地等調査法下,若在特別注視区域内的物件被认定存在「機能阻害行為」,可能受到勧告・命令(非没收)。这与"因国籍被没收"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对于持有永住権的在日华人,政府检讨会的讨论也已明确: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被定位为"特别保护对象",不在新規取得制限的讨论对象范围内。这意味着即便新法成立,永住者买房的自由度在制度设计层面也不太可能受到根本性限制。
「外国人」的定义因法律而异——永住者真的安全吗?
「我有永住権,算不算外国人?」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你用的是哪部法律的定义。日本的不動産相关法制中,"外国人"的定义并不统一,直接影响永住者的法律地位。
| 法律 | 区分基准 | 永住者的法律地位 | 实质影响 |
|---|---|---|---|
| 国籍法・入管法 | 是否拥有日本国籍 | 外国人(国籍仍为中国) | 在留資格管理对象,但凭永住権在留制限实质为零 |
| 外為法 | 居住者/非居住者(按住所判断) | 居住者(与日本人同等对待) | 在日居住的永住者不在报告义务对象范围内,无影响 |
| 所得税法 | 居住者/非居住者(非永住者区分) | 居住者(在日10年超全世界所得课税) | 与不動産取得无直接关联 |
| 国土利用計画法 | 无国籍区分 | 无区分(届出时仅须记载国籍) | 届出书需填写国籍栏,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
| 重要土地等調査法 | 无国籍区分(内外无差别) | 与日本人同等义务 | 特別注視区域内全员须履行届出义务 |
最重要的法律——外為法——以居住実態(住所)而非国籍来判断。在日本有住所的永住者属于「居住者」,与日本人同等对待,2026年4月改正新设的不動産取得报告义务不适用于在日居住的永住者。
登记时的国籍申告(④)是唯一新增义务,但这仅是行政信息掌握,不影响所有权本身。换言之,永住者在现行所有制度下的不動産取得自由度实质没有变化。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重要土地等調査法属于内外无差别制度——特別注視区域内的不動産取得届出义务,日本人、外国人、永住者一律适用。这一义务并非专门针对外国人,而是以掌握安全保障上的機能阻害行為为目的、不区分国籍的规制。
「中国人爆买」是真的吗?——数字说话,打破媒体神话
「中国人在日本疯狂扫楼」——这个印象在日本国内媒体和中国社媒上都广泛流传。但数字说的是另一回事。以下数据均来自国土交通省「不動産登記情報を活用した新築マンションの取引の調査結果」(2025年11月25日公表,调查期间:2025年1〜6月)。
| 地区 | 海外居住者取得割合 | 备注 |
|---|---|---|
| 都心6区(新宿・文京・港・品川・目黒・渋谷) | 7.5% | 最高值地带,也是媒体报道的主要焦点 |
| 东京23区全体 | 3.5% | 都心6区以外大幅下降 |
| 大阪市 | 4.3% | 関西圏でも限定的 |
| 京都市 | 2.5% | 観光地・投資先として注目されるも実態は低水準 |
进一步看国籍别数据:东京23区内新筑マンション取得件数(2025年1〜6月)中,台湾192件、中国30件、シンガポール21件。中国籍购买者仅30件,连台湾的六分之一都不到。即便是「外国人买房」中最受关注的都心6区,海外居住者(不含永住者等在日居住者)的取得比例也只有7.5%——换句话说,92.5%的购买者是日本人或在日居住者。
· 都心6区新筑公寓:海外居住者取得比例7.5%(国交省,2025年1〜6月)
· 东京23区内中国籍取得件数:30件(同期间,台湾192件・シンガポール21件)
· 永住者等在日居住的外国人不计入「海外居住者」
媒体报道「中国人爆买」时,大多将投资目的的海外居住者(少数)与作为生活者的在日华人(多数)混为一谈。
中央区晴海フラッグ的差押事案(东京国税局对中国籍公司代表所有的公寓6套·约5亿円实施保全差押)属于既有税务调查范畴,与不動産取得制限无关。将其解读为「日本开始没收外国人房产」与事实不符。
真正受影响的3类人群——你属于哪一类?
撇开恐慌性叙事,让我们直接说:哪些人在2026年5月时点真的需要调整策略?答案集中在三类人群。
第1类:从中国本土汇款购房的非居住者
这类人群面临的是两道叠加的制约——日本侧和中国侧各一道,两者合力之下,合法购房路径极为有限。
- 日本侧(外為法改正):2026年4月1日起,非居住者(在中国本土居住者,无论国籍)在日购房须于取得起20日内向日本銀行经由财务大臣報告。违反有罚则
- 中国侧(SAFE外汇管制):个人每年境外购汇上限5万美元(约720万円,2017年收紧至今)。境外购房被明示为「未開放資本項目」,违规最高罚款汇款额30%,并被列入2年购汇禁止名单
- 蚂蚁搬家的风险:通过多名亲属分散汇款绕过5万美元上限,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中国本土居住者如需合法购买日本不動産,以在日本国内已形成的资产(日本工资・事業收益・既有出售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是唯一现实路径。通过中国本土送金购房,受日中两国法规叠加制约,合法实现极为困难。
第2类:持経営管理签证并试图通过不動産购入维持在留的经营者
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経営管理签证改正,实质上封堵了「购入不動産→取得経営管理签证→继续在日居留」这一操作路径。
- 资本金3,000万円要件:较改正前的500万円提高6倍,单纯的不動産投资会社模式根本无法达到这一水准
- 常勤職員必须化:必须雇用至少1名常勤职员(限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永住者・身份系签证持有者),要件从「或」改为「且」
- 法人名义透明化:2026年4月国土利用計画法改正要求法人取得者申报代表者国籍・役員过半数国籍・议决权过半数国籍,实质支配者隐蔽难度大幅上升
经営管理签证2025年10月改正全部详情(资本金・常勤職員・日语B2・事業計画書全要件),请参阅专题文章。
第3类:以法人名义隐蔽实质支配者的架构利用者
2026年4月1日国土利用計画法施行規則改正(第2弾)对法人取得者新增了以下申报义务:①代表者国籍、②役員过半数所属同一国籍、③议决权过半数所属同一国籍。由此,通过合同会社・株式会社・信托等架构隐蔽实质支配者的做法将纳入行政掌握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申报义务仅适用于满足2,000㎡以上(市街化区域)等面积要件的大规模取得,不适用于普通的区分公寓单套取得。不过,若未来重要土地等調査法的特別注視区域指定范围扩大,小规模取得也可能受到影响。
在留资格別:你的签证,对应什么风险等级?
以下是以2026年5月时点的制度为基础整理的在留资格别影响矩阵。请对照自身的在留资格确认实际影响。
| 在留資格 | 不動産取得自由度 | 住宅贷款 | 现行规制下的追加影响 |
|---|---|---|---|
| 特別永住者 | ◎ 完全自由 | 与日本人同等 | 入管特例法赋予特别地位。不在讨论对象范围内 |
| 永住者 | ◎ 完全自由 | 含メガバンク在内几乎全行 | 届出書须填写国籍(不影响合同效力)。永住権更新是独立问题 |
| 高度専門職 | ◎ 完全自由 | 多数银行与永住者同等对待 | 实质追加风险为零 |
| 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者/定住者 | ◎ 完全自由 | 可通过配偶者連帯保証办理 | 实质追加风险为零 |
| 経営管理 | ○ 自由(需注意) | 以法人贷款为主(头金40〜50%) | 2025年10月改正:资本金3,000万円・常勤職員必须。法人名义透明化申报对象 |
| 技人国・特定活動 | ○ 自由 | 限外国人专用商品 | 中国本土账户经由规制风险。届出書须填写国籍 |
| 留学・家族滞在 | ○ 自由 | 个人贷款事实上不可 | 亲属赠与処理的贈与税・名义借用风险 |
| 非居住者(中国本土居住) | ○ 自由(但事实上困难) | 有限 | 外為法报告须在20日内完成。与中国侧5万美元送金上限的双重制约 |
无永住権可选的住宅贷款主要选项(截至2026年5月):
· 東京スター銀行(年收入300万円・在职1年以上)
· イオン銀行(自有资金20%・利率店頭+1%)
· SMBC信託銀行プレスティア(年收入1,000万円以上)
· 地方信用金庫(条件因各机构而异)
· 中国系银行东京支店(中国銀行・中国工商銀行・中国建設銀行,可利用本国信用信息)
详情请参阅住宅贷款完全攻略文章。
重要土地等調査法——每个人都要遵守的「特別注視区域」规则
重要土地等調査法(令和3年法律第84号)已于2022年9月全面施行,目前已作为现实制度运用。这部法律最大的特征是内外无差别——日本人、外国人、永住者均承担相同义务。
截至2026年5月的指定状况:33都道府県・400件前后(含2026年4月1日告示第31号・第32号追加指定,累计约401件)。主要指定对象为自衛隊・美军设施、核电站、国境离岛周边区域。
- 特別注視区域:200㎡以上的土地・建物所有权转移合同须履行事前届出义务(合同签订前提出)
- 注視区域:属于利用状况调查对象(无届出义务)
- 违反罚则:未届出即签订合同处6月以下懲役或100万円以下罚款;违反勧告・命令处2年以下懲役或200万円以下罚款
- 禁止「機能阻害行為」:对安全保障上造成妨碍的行为(如安装俯瞰设施的摄像头等)可实施调查・勧告・命令
可通过内閣府「重要土地等調査法门户网站」确认物件是否位于特別注視区域・注視区域内(内閣府:区域指定)。
城市内的普通住宅用地绝大多数不在指定范围内。购入前1分钟即可完成确认。
日本在WTO・GATS约束表中对土地交易未附保留,这意味着对服务提供相关的土地取得负有「内国民待遇」义务(GATS第17条)。专门针对「外国人」的新规取得制限存在GATS违反风险,因此法務省・外務省对此持审慎态度。这正是2026年以后的新法案大概率采用「内外无差别+安全保障目的限定」型的原因。
两个剧本:2026〜2027年,会发生什么?
以下是今后走向中现实可能出现的两种情景。哪种情景会实现,取决于2026年夏的骨架汇总结果,本文同时列出截至目前各情景的可能性评估。
| 情景A:2026〜2027年新法成立 | 情景B:法案提出搁置・继续审议 | |
|---|---|---|
| 可能性 | 有可能,但概率不高(2026年通常国会在时间上难以完成立法) | 目前可能性最高的现实情景 |
| 新法内容(主要候选) | ①重要土地等調査法特別注視区域扩大 ②大规模交易事前审查・许可制(内外无差别) ③法人实质支配者掌握强化 ④罚则提高 | 已确定的4项制度(国土利用計画法改正・外為法改正・登记国籍申告・経営管理改正)持续推进 |
| 「外国人禁止」型可能性 | 低(法務省・外務省指出存在GATS违反风险) | 检讨会继续讨论 |
| 对永住者的影响 | 大概率不在新规取得制限对象范围内 | 无影响 |
| 对既购物件的影响 | 不溯及既往(政府草案明示) | 无影响 |
| 对市场心理的影响 | 都心高价公寓市场的外国人需求心理降温 | 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溢价持续 |
以下是「虽然可能进入讨论,但现实中作为法律成立的可能性极低」的情景:
· 外国人一律禁止不動産取得(存在GATS违反风险・憲法29条的制约)
· 对既取得物件进行溯及性收用(日中投资协定・憲法財産権保障)
· 将永住者列为取得制限主要对象的规制(与政府检讨会方针相矛盾)
万一出现此类极端措施的讨论,事前必然会有充分的政策讨论与立法进程可见。截至目前,尚无此类动向。
2026年夏骨架汇总→2026年临时国会或2027年通常国会提出法案,这一路径最为现实。法案内容大概率采用「内外无差别+安全保障目的限定」型,对永住者日常不動産购入产生直接影响的可能性较低——这是截至目前最合理的预判。
现在该做什么:按签证类型分的行动清单
正因为局势仍在变化,现在更应聚焦于「当下能做的最优行动」,而非纠结于「不能做什么」。以下按在留資格分类整理具体行动清单。
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行动
- 无需改变日常的不動産购入计划。外為法改正・登记国籍申告仅是手续追加,不影响取得自由度
- 购入前通过内閣府网站确认目标物件是否位于重要土地等調査法特別注視区域内(1分钟即可完成)
- 需另行关注永住権更新失效风险。2027年预定施行的永住取消制度(住民税欠缴・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境)是与不動産规制无关的独立问题
- 若购房资金来源于中国本土送金,需提前整备资金来源証明书类,以应对AML合规审查的强化
高度専門職・技人国的行动
- 不動産取得本身依然自由。届出書须填写国籍,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 最有效的一步:尽早取得永住権。高度専門職80分以上最短1年即可申请永住
- 扩大住宅贷款选择的角度来看,取得永住権是最优解——全部メガバンク开放,利率达最低水准
- 若购房资金来源于中国本土送金,务必确认是否符合5万美元上限及SAFE规制
経営管理签证持有者的行动
- 「购入不動産→経営管理签证」模式已被2025年10月改正基本封堵,避免新建此类架构
- 现有签证的更新有2028年10月16日前的经过措置,但每次更新须提交增资路线图进展报告
- 切换至経営管理→高度専門職1号ハ是有力的替代路径(条件:博士・硕士・3年以上経営管理经验)
- 以法人名义取得须申报代表者・役員过半数国籍。建议提前完善合规架构
中国本土居住者(非居住者)的行动
- 2026年4月1日起,在日购买不動産须在取得后20日内履行外為法报告义务。报告对象:日本銀行(经由财务大臣)。违反有罚则
- 需认识到中国侧5万美元年度送金上限・境外购房禁止规制与日本側规制叠加形成的双重制约。合法资金来源仅限于在日本国内已形成的资产
- 如考虑投资,建议先构建在日居住环境(就劳签证・永住),再行购入,这是最合法也最安全的路径
无论持何种签证,距离不動産规制最远的方法就是取得永住権。
· 在外為法上属于「居住者」,不在报告义务对象范围内
· 检讨会讨论中也被定位为「特别保护对象」
· 住宅贷款选择大幅扩展,利率达最低水准
· 永住権取消风险需另行应对,但在不動産规制这一语境下具有压倒性优势
高度専門職积分70分以上可3年申请,80分以上可1年申请。强烈建议先确认自己的积分。
常见问题 FAQ
Q1. 我已经买了房,会不会被政府没收?
A1. 不会。日本国憲法第29条(財産権保障)、日中投资协定的收用补偿条项,以及政府内部草案明示的「不遡及原则」,三重保障使得对既存不動産所有权的强制回收在法律上极为困难。即便将来新法成立,針对既购物件的遡及适用在制度设计层面已被明确排除。
Q2. 持有永住権也可能买不了房吗?
A2. 截至目前,可能性极低。政府检讨会・自民党外国人政策本部的讨论均将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定位为「特别保护对象」。在外為法上,永住者属于「居住者」,与日本人同等对待。截至2026年5月,永住者的不動産取得自由度实质未变;在未来法制化的讨论中,将永住者列为主要规制对象的情景被采用的可能性也较低。
Q3. 千代田区的「5年转售禁止」会成为法律吗?
A3. 截至目前,作为法律并不存在。千代田区长的要请(2025年7月18日)不具法律约束力。不動産協会以限制私有財産権为由明确表示反对,未采用该方案。行业自律对策包(购买栋数上限・严格名义确认等)已于2025年11月25日公表,其中不包含强制转售禁止措施。
Q4. 持有特別注視区域内的物件会怎样?
A4.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機能阻害行為」。重要土地等調査法特別注視区域内的物件属于调查对象,但仅凭持有本身不会受到规制。当存在安全保障上的機能阻害行為(如安装俯瞰军事设施的摄像头等)时,方可成为勧告・命令的对象。以通常居住・投资为目的的持有不受影响。此外,这一规制是包括日本人在内的内外无差别制度。
Q5. 以法人名义持有的不動産没问题吗?
A5. 取得自由度无变化,但需应对透明化义务。2026年4月1日起,大规模取得(市街化区域2,000㎡以上等)的情况下,法人取得者须申报代表者・役員过半数・议决权过半数的国籍。通常的区分公寓1〜2套取得不在申报对象范围内。不过,建议从合规角度提前确保实质支配者的透明性。
Q6. 从中国本土汇款购买日本不動産可行吗?
A6. 合法实现极为困难。中国侧:个人年度购汇上限5万美元(约720万円),境外购房被明示为「未开放资本项目」,违规最高罚款汇款额30%并被列入2年购汇禁止名单。日本侧:2026年4月起,非居住者在日取得不動産须在20日内向财务大臣报告(外為法)。两国规制叠加,合法购入的唯一现实路径是以日本国内已构建的资产(日本收入・事業收益等)为资金来源。
Q7. 2027年的永住取消制度与不動産规制有何关联?
A7. 无直接关联,但维持永住権是保全不動産资产的前提。2027年预定施行的永住取消制度(住民税欠缴・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境等为取消事由)与不動産取得制限是不同的法制度。不过,一旦失去永住権,也可能同时丧失外為法上「在日居住者」的优遇地位。通过适时缴纳住民税・社会保険、长期出境时履行手续来维持永住権,是稳定持有不動産资产最重要的前提条件。
本文内容以截至2026年5月的已确认信息为基础。法案审议状况・閣議決定・检讨会结论将随时更新。如有重要政策决定,本文将同步更新。最新法令・省令请参阅財務省・国土交通省・法務省・内閣官房官方网站。
涉及个别不動産取得・在留資格・税务的判断,请咨询弁護士・行政書士・税理士等专业人士。
以下是预定于2027年度以后实施的制度,截至目前尚未施行:
· 不動産贝斯・注册系统(デジタル庁,预定2027年度运营开始):与マイナンバー联动的不動産信息统一管理,预计与所有者・取得者国籍信息整合
· 重要土地等調査法特別注視区域追加指定(随时):从现行33都道府県约400件起扩大
2027年度以后的动向,本站将持续跟踪报道。